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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量化指标与分值不匹配的投诉案

点击数:3000 发布时间:2025-06-12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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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量化指标与分值不匹配的投诉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某地行政机关使用公开招标方法采购新年走访慰问品。该项目招标文件在采购需要说明中规定,未标注“▲”的内容负偏离或未响应达到6项以上(含6项)则被觉得是不响应实质性需要和条件,作投标无效处置。关于商品性能分(满分20分),该项目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规定:“投标人一般性能、参数(未标注‘▲’号的参数)负偏离每项扣4分,扣完为止,超越招标文件允许偏离项范围则投标无效。说明:标注‘▲’的详细技术参数及配备需要需要响应满足或优于,不然投标无效。”A公司获得采购文件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人称招标文件对采购标的石墨烯热敷颈托、腰部按摩器设置高达36项技术参数,并需要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石墨烯热敷颈托、腰部按摩器某些技术参数的第三方测试机构测试报告,并规定投标人如没办法提供测试报告进行佐证,则做着重扣分处置,分值设置共12分,该设置和需要不合理、不合法。 财政部门经调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需要”中未标注“▲”号的参数达22项。招标文件关于商品性能分(满分20分),在评审标准中规定未标注“▲”号的参数负偏离每项扣4分,扣完为止,超越6项(含6项)负偏离则投标无效。其中,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设置采购标的“石墨烯热敷颈托”“腰部按摩器”需要提供“国家认同的具备相应测试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MSDS,UN38.3等有关电池测试报告复印件”,与需要提供“对应投标商品品牌、型号,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0—2008标准的测试报告复印件”。财政部门据此作出处置决定,认定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原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重新拓展采购活动。 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招标文件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同的具备相应测试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的测试报告作为评审原因,是不是具备限制性、排他性。测试报告作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权威文件,对产品的水平、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客观、公正的评价。采购人可依据项目实质状况需要提供商提供测试报告,以检验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不是符合采购标准,提升采购品质和服务水平。采购人将测试报告设为评审原因,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测试报告是不是与采购需要相匹配;
二是测试报告是不是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提供商形成歧视或差别待遇。比如:招标文件发布后预留给提供商的测试时间过短、限定出具测试报告的测试机构等。在本案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出具测试报告的时间充分,参与投标并提供测试报告的提供商较多,且招标文件未对测试机构做限制,具备相应测试资质的测试机构均可出具测试报告,提供商可依据自己状况选择送检。因此,采购人将本项目的测试报告设为评审原因不具备限制性、排他性。但应该注意的是,测试报告只是商品或者服务是不是符合采购标准之一的证明材料,并不是唯一佐证材料。测试报告测试内容或测试需要应该与项目采购需要或项目履约水平有关,不可以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征和实质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是量化指标数目是不是与量化分值数目相对应的问题。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原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原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要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要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原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规定的,评审原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在本案中,招标文件关于商品性能分(满分20分)评审标准中载明一般性能、参数(未标注“▲”号的参数)负偏离每项扣4分,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需要”中未标注“▲”号的参数的项数达22项,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原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是评审原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 案例评析 起草采购文件,应注意评审标准尽可能做到客观,细化评分指标,不可量化的指标不可以作为评审原因,降低主观用语,降低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对涉及不细化量化的投诉事情,应注意审察该评审原因是不是为量化指标,内容是不是细化,是不是根据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在本案中,采购人为确保技术条件得到充分响应,倾向于赋予各项技术标准过高分值网站权重。这种技术参数分值的设计初衷是要降低投标人的负偏离风险,但评审标准量化指标与量化分值设置紧急失衡。在量化指标设置方面,共有22项技术条约作为量化指标;
在量化分值设置方面,量化分值数目仅为5个(20÷4),存在17项量化指标未被赋予对应分值。这种评分机制表现为当负偏离超越5项时,得分均为0分,偏离达到6项则投标无效。本案关于各项技术标准的设置,客观上致使评审标准量化指标与量化分值设置紧急失衡,间接也限制了部分提供商参与角逐。 同时,本案中与项目服务或履约水平有关的测试报告可以作为评审原因,但测试报告不是检验商品水平或服务是不是满足技术参数的唯一检验标准。若投标提供商未能提供测试报告,不可以直接视为该投标商品不可以响应某一技术参数需要,这是片面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评审原因的细化量化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关注:一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原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可以如本案中评审分值设置与评审项没办法对应,致使评审原因和评审标准不规范、不合理。评审原因应当根据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二是评审原因要与采购项目商务需要相对应,并进行细化量化。应注意降低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降低主观用语,如以“好、较好、一般”“全方位、科学、合理、可行”等没具体评判标准的指标来作出规定。只有科学细致地表述评审原因和评审标准,才可以统一评判标准,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高效性装修网。三是将测试报告设为评审原因应当综合考虑是不是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征和实质需要相适应,是不是存在直接以测试报告否定商品参数及性能的情形,是不是因此增加投标人非必须的投标本钱,是不是间接限制了投标人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作者:李芳芳 周帅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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